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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 申报工作的暂行
2014-06-11 16:22     (点击: )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是衡量一个单位科研实力、学术水平、学科建设水平、高层次人才培养特别是中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申报工作,推进学科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位教师特别是55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每年必须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已承担同类项目受限项者除外)。学校在高级职称晋升、岗位考核、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评聘、各类优秀科技人才推荐等工作中,对必须申报而未申报者将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条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过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予以受理的项目,学校年终给予项目负责人500元奖励,并计6分的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同行评议专家评审,若3名专家中有1名及以上专家同意立项资助,或者5名专家中有2名及以上专家同意立项资助者,学校年终给予项目负责人1000元奖励,并计10分的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若顺利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专家同行评议获得立项,学校年终按《湖北医药学院科技奖励条例》和《湖北医药学院科技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奖励和科研工作量计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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