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研究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湖北教育厅关于教学研究立项与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研究立项的申报
第一条 教学研究立项范围
1、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坚持教书育人,推进素质教育,探索教育规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研究和实践。
2、调整专业结构,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增强,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研究与实践。
3、加强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教风学风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
4、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改善教学服务条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
第二条 教学研究立项的申请对象
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的申请对象主要是我校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者、教育研究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立项的重点是在高等教育教学中进行的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条 教学研究立项的组织
1、我校教学研究立项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申请人申报教学研究立项,须填写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教务处,过期不予受理。教务处对立项申请应及时审查汇总,提交至学校专家委员会。校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由学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即予立项;省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在当年校级立项项目的基础上,由学校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名单,报至省教育厅审议确定。
2、评审通过立项的项目,视其研究价值和工作量大小,学校给予经费资助,并选择那些研究指导思想明确、有较强工作基础和研究能力、具有创新性研究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应按至少1:1的比例配套投入资助经费。
第二章 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凡纳入立项管理的教学研究项目,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成果。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间自发文公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教务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抽查和结题验收。凡未按计划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或完成研究任务者,学校将终止对该项目的经费资助或取消该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者,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研究时间,延长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需提报以下材料:
1、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申请书应根据项目立项书的研究进度安排,对研究过程及成果进行认真回顾和总结,要能反映研究全貌。
2、研究背景材料。背景材料是反映教学研究细节的重要文字资料,应尽可能详实丰富,如问卷调查表及调查分析报告,教学案例及案例使用情况,教学效果评价材料及其他教学研究改革文字资料等。
3、研究成果材料:
(1)研究成果为论文且公开发表或经省部级以上大会交流的,提供发表或交流论文原件或复印件。
(2)成果为已行文的教改方案的,提供相关文件。
(3)成果为论文但未公开发表,或为教学改革方案但未正式行文的,除提供论文或教改方案外,还需同时提供详实的项目研究报告,字数3000字左右。
(4)成果为教材的,提供教材样书。
(5)成果为教学软件的,提供刻录光盘。
第六条 凡纳入立项管理的教学研究项目,均由计划财务处为其建立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个人账户。项目结题验收之前,项目负责人可以凭发票报销60%的项目经费,剩下的40%须待通过结题验收后方能报销。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可用于调研费、实验费、资料购置和资料查询费、复印费、学术交流费、论文版面费和成果鉴定费等。
第三章 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
第八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教学研究项目达到以下要求,可申请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
1、研究成果突出、具有创新和特色的教学研究项目。
2、公开出版、有一定影响且使用面较大的教材。
3、拟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其中凡拟申报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必须通过省级鉴定。
原则上未经立项的教学研究成果、单纯的教育科学理论研究或者没有经过教学实践检验或应用的教学理论研究成果,不组织鉴定。
第九条 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由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向教务处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时应报送如下材料:
1、成果总结(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成果立项基础、研究现状分析、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教学实践、推广与应用、特色与创新、问题与不足等。
若对教材申请进行鉴定,应主要就教材的教学使用价值、对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起到的主要作用等情况进行总结。
2、成果科技查新报告。
3、申请组织鉴定的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成果名称、项目来源、鉴定专家建议名单、鉴定建议时间等。拟聘请鉴定的专家,必须是熟悉该领域的专家、教授。其成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本单位的专家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4、其他支撑材料。
第十条 申请省级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要求,详见《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省级鉴定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一条 教务处收到鉴定申请和材料后,即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或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省级鉴定。凡通过鉴定的教学研究成果,均发给《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并登记建档,作为申报教学成果奖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之一。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费用,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学院(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教学研究成果的奖励依据《郧阳医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