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章程
院发[2010]6号
序 言
郧阳医学院是湖北省属本科医学院校,于1965年11月8日由原湖北省人民委员会颁文成立,曾用武汉医学院郧阳分院、同济医科大学郧阳分院等校名,1994年6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评审通过独立设置,更名为郧阳医学院。
学校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厚德济世、励学育人”之精神,遵循“人本、开放” 之办学理念,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适用” 之人才培养特色,恪守“严谨治学、诚信为人” 之治学原则和“厚德勤学、求实创新”之校训,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适用性人才。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明、造福人类为己任,坚持特色、内涵发展,致力于建设省属一流、国内知名、国际知晓医药院校。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协调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郧阳医学院(英文名为Yunyang Medical College),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为医学类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地址是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第二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遵循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实施质量立校、科技兴校、人才强校战略,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走特色发展之路,构建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不断增强办学综合实力,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以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先导,质量求生存,特色求发展,加强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坚持“人本、开放”之办学理念;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之风尚;营造崇尚科学、学术民主之氛围;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教授治学、专家治校,实施民主、科学管理。
第六条 学科门类设置:以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学为主体,医学相关学科、管理学等学科相互渗透,注重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进行规划和建设,确保学校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到2025年或经过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获得长足发展,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高,成为一所具有一定学科优势和特色的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国际知晓、2-3个专业进入国内同类院校领先行列的医药大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郧阳医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负领导和决策责任。中国共产党郧阳医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建设公正、诚信、守法、开放的和谐校园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省属一流医药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课程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学、科研、财务、基建、审计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及基本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任免、考核和监督。
五、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郧阳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拟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课程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和科技产业等工作。
三、推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及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合同,接受捐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一、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教学资源调配及津贴分配;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院长和书记是学院主要负责人,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成员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院长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学院(学科)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三、学院下设的系、部(教研室)为办学实体或教学组织机构,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负责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和组织教学、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岗位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二级单位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学校图书馆、档案室、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学校对中层党政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章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校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推进专家治校、科学管理。学校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章程,依其职责和权限研究决定学校有关重大事宜或对某些重要工作进行论证审议。校长保留对专门委员会的决策提出再议的权力。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成员经与学院(部门)协商由专家组成。
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教授委员会作为专家参与治学、治教和民主管理的咨询评估机构,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咨询和督导检查;对学科建设、学术行为教师职务资格等进行评估审定。鉴于学校目前办学之实际,暂实行校一级教授委员会制度。
三、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管理的重要机构,依其章程审议学校的学科建设方案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五、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审议专业规划方案,对学校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六、文化校园建设委员会是学校文化建设咨询机构,组织进行文化校园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审议校内文化设施建设方案和非文化设施的文化价值评估,统筹协调、监督推进文化校园建设。
七、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其它一些常设的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积极与其他高校、科学研究机构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实行优势互补,以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依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坚持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保留专科(护理、医技)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与国家高等教育发展速度相适应,研究生规模占在校生总数的5%左右。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学校在已有学科门类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向其它学科领域渗透,形成新的边缘、交叉学科,使学校的学科门类结构更加合理。高度重视重点学科建设,推进学科创新,扶优助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具有地方特色和一定优势的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保持临床医学、护理学两大主干专业优势,积极建设和发展药学和管理学专业,把50%的专业建设成为省级及以上特色或品牌专业。适应社会需求积极举办医学相关类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服务面向和人才培养定位:立足湖北,面向全国,重点辐射中西部地区;坚持面向基层,努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基础宽厚、专业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适用型医学人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确立“因材施教”、“突出适用”的教育观、质量观,形成多层次、多规格的人才培养质量体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学科和专业特点,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针对主要的教育教学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标准,严把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对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鼓励优秀学生辅修其它专业或攻读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严谨、诚信”的治学理念,大力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完善考试制度,规范程序,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机构,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不断深化以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鼓励和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动专业、课程、教材和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设立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的督查和评估。
第三十条 加强对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依托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制定并实施宽松的、激励性的政策和规定,正确引导,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逐步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断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公信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图书、情报工作,不断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程度以及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一、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三、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升迁、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参加进修和学历教育,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九)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社会适用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除享有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实践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自觉履行教师聘约及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完成教学、科研、医疗工作或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六、《教师法》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学校逐步实现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教师必须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持证上岗,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择优晋升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教师聘任制度:已评定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由学校(学院)依照教师岗位职数、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分级聘任。教师的聘任应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者,学校有权解聘。教师的具体任职条件及任期内工作要求另文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师、学生服务,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顾全大局,对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支持其它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退休、转岗、待岗制度。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可以转岗;对落聘和其它原因没有岗位的教职工实行待岗,待岗人员统一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上级部门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非教师岗位的人员编制。通过合理定编、定岗、定责等措施,使学校的“生员比”和“生师比”趋向合理。教工身份实行多元化管理模式。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和专项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加强勤政廉政和工作作风建设,建立权力制衡制度。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都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自觉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应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品德修养,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取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社会资助,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可在校内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诚实守信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八、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边远地区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资产、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种不同性质的资产实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做到产权明晰,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办学模式,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以及其它专项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基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一级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与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并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年终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委托审批。各处级单位预算内经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大额经费支出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重大经济合同等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必须征求校聘法律顾问的意见。各类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政策管理学校财务,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和岗位任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操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重大经济合同要经审计部门审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校后勤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蓝底白字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郧阳医学院”英文缩写组成的双天鹅飞翔图案,左上方有“1965”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郧阳医学院”的英文大写,下方是陈敏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校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白色学校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年11月8日确定为校庆日,逢“五年”校内召开庆祝大会,逢“十年”举行庆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章程需要修改时,校党委可对本章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并按程序交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须符合本章程。